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调整如下:
自2015年8月31日(星期一)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20%提高到3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保证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20%提高到30%。
(一)自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12%,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保证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12%;
(二)自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进一步提高到合约价值的15%,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保证金进一步提高到15%;
(三)自2015年8月28日(星期五)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再进一步提高到合约价值的2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保证金再进一步提高到20%。
自2015年7月8日(星期三)结算时起,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卖出持仓交易保证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20%(套期保值持仓除外);自2015年7月9日(星期四)结算时起,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卖出持仓交易保证金进一步提高到合约价值的30%(套期保值持仓除外)。
为维护市场健康运行,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29日(星期五)结算时起,沪深300股指期货所有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2%。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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